原告刘**与被告韩**、遵义市福安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向原告支付代垫保险费99972.72元;2、判令被告从欠款之日起按lpr标准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时为止(截上起诉之日,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暂计为63762.4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元;4、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对韩**的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韩**系经营某某公司的业主,在与原告的合作过程中,曾**原告代垫保险费向平安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原告...(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