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盛**因与被上诉人雪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内蒙古某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内25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雪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内25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盛**为实际施工人候某某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某一公司2014年7月15日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名为劳务,从合同履行内容上看,为包工包料将土建工程全部转让。盛**在签订此合同之前分别在2014年5月24日、2014年7月9日分两次每次5万元转账支付给候某某10万元作为保证金。2014年8月15日由盛**与某一公司签了《劳务用工安全协议书》,盛**以工人代表的身份签字。合同签订后2014年8月份开工后盛**就组织工人、机械、购买材料进场施工。2015年4月15日盛**与某一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责任状》,盛**作为合同中乙方某某公司的代表签字(某某公司未盖章)。从盛**支付候某某保证金、签订劳务用工安全协议书、与某一公司又签订了分包责任状来看,某一公司对盛**作为施工相对方是明知的。可见,盛**具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由于涉案工程是雪某通过关系取得的,候某某挂靠某某公司与某一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领取和支出情况:由雪某负责向某一公司索要工程进度款后,向盛**支付,盛**支付...(本文书还有6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