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诉被告彭**、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1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1,000元;3.请求二被告支付购房款占用期间债务利息26,100.79元(2011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4.请求二被告支付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购房清偿之日止购房款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5.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法律服务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彭**收到原告支付的60,000元购房款,并承诺2012年交房。但原告交钱之后未看到房子便让被告彭**退款,...(本文书还有2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