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透支的信用卡本金14601.9元、计算至2021年6月3日的利息1212.42元、违约金5079.66元,共计20893.98元,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裴**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8********中国邮政储蓄信用卡。发卡后,原告开通了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在透支消费后,却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6月3日,被告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08...(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