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与被告宋**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房屋;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西山站村农村房屋一处出售给被告宋**,出售房款为6500元,多年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后原告得知被告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致使无法办理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
被告宋**辩称,第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答辩人与原告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8年原告得知答辩人为母亲购买房屋,以进城务工、为孩子在城市买房等为由,提出将其在本村的房院等卖给答辩人经答辩人与原告协商,2008年7月22日,答辩人作为合同甲方,原告褚*和其妻子王*作为合同乙方,将原告位于本村院落一处和土...(本文书还有2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