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李*、庄**(以下简称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经常在被告吴**经营的汽车修理店维修保养汽车,认识后成为朋友;被告庄**、吴**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2日,被告吴**因经营汽车租赁需要,向原告借款22万元(原告通过银行交付,当时讲汽车抵押);被告吴**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不还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该借款由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及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及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吴**、李*系夫妻,该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事后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本文书还有3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