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质证认为:对证据不认可,王*从来没有与出具证明的设计院联系,款项的支付亦无相应凭证。某某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某某公司无关。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结合案件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二审查明:某某公司在2023年4月更名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某亮变更为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王*应否向某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某某公司确实存在向王*发送相关设计文件资料的事实,从其二审提供的证据来看,某某公司亦已支付案外人相关设...(本文书还有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