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恒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诉被告西乌旗跃某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跃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5,728,677.58元,逾期付款利息634,920元,合计6,354,920元,继续以5,728,677.58元为基数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利率给付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土石方剥离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2019年露天坑内剥离、运输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剥离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量、结...(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