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xx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公司)与被告唐**、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并支付租金56397.0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号为:0000001664)。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山东临工挖掘机一台,租赁费957355.5元/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合同标的物,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未按...(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