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3月15日起以五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被告出借现金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被告于2024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具状起诉,请求判准如上诉求。
被告王**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崔**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借据1份、微信支付转账凭证1份、银行转账交易详情2份及微信聊天记录1份,...(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