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乌珠穆*旗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旗人民法院(2022)内25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过询问方式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双方诉争的主要焦点是,案涉项目以哪方证据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对此,建筑公司以服务中心未在合同约定的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内对其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提出异议,主张按合同通用条款14.2的约定应当视为服务中心认可《竣工结算书》,并将其作为工程...(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