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省某乙医院向中某丙公司支付货款992222元及以此为基数按某1.2倍计算利息是否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