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州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州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赵**,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林州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2)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博大支*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内资金并不符合特定化要求,账户内资金未区别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本文书还有4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