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汪**、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2(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审查受理后,根据被告某物流公司的申请,追加某物流公司2(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2)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某物流公司、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2、某物流公司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原告申请鉴定,鉴定结束后转为普通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某物流公司、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2、某物流公司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被撞毁损的经济损失大约70000.00元(具体损失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2、拖车费用1500元由被告承担;3、合理费用1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文书还有4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