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男,1968年3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新疆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2004年5月至2023年3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对仲裁时效的认定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郝*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但是郝*在一年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故某公司认为郝*的诉讼时效早已超过。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郝*...(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