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正阳县某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诉被告正阳县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赵**、正阳县某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赵**、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将**幢**、223商铺交给原告自己使用;2.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超期占用商铺的租金(9个月)7,194.24元;3、本案的一切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0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某某广场经营委托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自己购买的**幢**、223两间商铺建筑面积24.98平方米/间返租4年,结束后自营。到2023年11月9日本...(本文书还有3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