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龙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与被告崔**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崔**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龙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崔**立即向龙某公司返还当金4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崔**返还全部当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费用由崔**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4日,龙某公司与崔**签订《房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崔**向龙某公司抵押典当借款40万元。约定典当综合费用每月10,800.00元、典当利息每月1,200.00元,典当期限自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10月23日,崔**抵押典当房屋坐落于xx。典当合同签订后,龙某公司依约履行了当金支付义务,但合同到期后,崔**并未按约返还当金。合同到期后至起诉之日,崔**共支付13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