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赤峰学院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张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因发票丢失,请求法院酌定认定金额)、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28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292056元(48676元×20年×30%)、误工费21447.6元(120天×178.73元/天)、护理费9160元(60天×152.68元/天)、营养费9000元(90天×100元/天)、交通费500元(由法院酌定)、复印费100元(酌定)、鉴定费22350元+3000元(北京专家出诊查体)、精神抚慰金9000元,合计:360413.6元×90%=324372.24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333372.2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4日苏*主因“乏力伴黑便1周”入院。患者约1周*无明显诱因出现乏力,同时伴黑便,上腹胃区隐痛不适,为钝痛,于2天前至赤峰松山医院诊治,血常规提示贫血,为进一步诊治入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急诊以“消化道出血”收...(本文书还有5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