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锡林浩特市某发展中心与被告江西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市某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江西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锡林浩特市2021年城市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原告交接;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支出及损失共计32万元(具体数额以最终鉴定为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5日,被告江西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通过招投标程序被确定为原告锡林浩特市2021年城市道路人行道维修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中标后,被告入场施工,但施工进度缓慢,导致市区被告中标范围内城市道路、人行道因天气温度变化、维修...(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