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与被告陈*、林口县公路养护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被告陈*、林口县公路养护中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753元、伙食费50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29日9时38分,陈*驾驶黑cl****号小型面包车,沿林口县林口镇兴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迎宾路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的翟**相刮撞,造成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林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负全部责任,翟**无责任。原告入院治疗,住院50天,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陈*申请,依法...(本文书还有3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