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智某芹、郝**、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4)冀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4)冀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根据2023年4月18日郝*林邢台市某某医院首次住院时医院开具的住院病案显示“自发病以来病人精神状态良好,体力情况良好,食欲食量良好,睡眠情况良好,大便正常,小便正常,体重无明显变化”,认定郝*林的症状并不足以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不能据此认定郝*林的病情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既往症的约定,认为上诉人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错误一审法院根据的病例显示的是郝*林自发病以来的一些个人状态,郝*林发病的症状也并不影响其个人状态,这些描述与其右髋部伴右下肢疼痛不适是否能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无关且该病例称“自发病以来”描述更能证明其早已经发病,也就是从郝*林两年前开始存在持续右髋部伴右下肢疼痛不适就已经属于发病的状态了郝*林确诊的骨盆恶性肿瘤并不是急性突发的疾病,而是长时间发展的疾病本案中,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病例中可以看出,郝*林在确诊的两年前就右髋部伴右下肢疼痛不适投保前郝*林就已经患有骨盆恶性肿瘤,而其...(本文书还有5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