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二医院诉被告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市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市二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1944.1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许**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6年6月24日在株洲市二医院脊柱科住院治疗,2016年9月13日出院,共计产生医疗费16944.13元,已交医疗费5000元整,尚欠医疗费11944.13元。
被告许**辩称,在原告处住院是事实,但是已经足额缴纳了医疗费5000元,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