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各项欠款共计人民币39872.25元,其中,普通消费本金27930.03元,消费利息5981.54元,违约金5960.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另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99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15日,被告蒙**通过网络客户端...(本文书还有2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