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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菏泽市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鲁17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5
  •  
  • 【案例概要】

    原告孙**与被告菏泽市某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3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被告菏泽市某甲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00元,同时保留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权利;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60万元变更为373243.97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6日,原告因终止妊娠到被告处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原告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心力衰竭、急性肝衰竭等,后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转院至菏泽市某乙医院进行救治。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终身残疾及无穷的精神痛苦,而且又得不到应由的赔偿和安慰。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本文书还有22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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