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及截止2024年3月6日利息56372.6元(后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6日,被告以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年息20%,但此后原告仅收到被告20000元利息,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能如约清偿。鉴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照原告催收要求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本文书还有1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