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郭**、王**、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王**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5000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3月9日起至起诉立案之日止,按照约定的一分五厘计算利息,其中未支付162000元,原告考虑到二被告生意失败,原告放弃大部分利息主张,只主张55000元利息),本息合计20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郭**对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9日,被告郭**、王**当时以共同经营的店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本文书还有3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