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廊坊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李*、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廊坊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李*、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原告劳务费24072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廊坊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承揽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晟世豪庭二期某建筑工地一标工地。被告李*招聘原告,原告于2019年5月18日至11月7日在从事该工地结构木工作业,工程完工后...(本文书还有1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