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吉林省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某公司)及第三人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秦**到庭参加诉讼。隆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隆某公司立即向王**支付834,166.6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34,166.60元为基数,自2000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34,16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隆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隆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隆某公司共欠付秦**材料款834,16...(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