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法定代理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交通费、补课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70868.1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8日12时3分许,被告陈**驾驶蒙dw××**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赤峰监狱西侧人行横道处时与原告驾驶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至原告受伤、电动车及眼镜、手表、校服、鞋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和...(本文书还有4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