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诉被告高邮市某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常**、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于**、被告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于**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垫付款44429751.12元;支付从2022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贷款2倍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徐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贷款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了(2015)云商初字第1657号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截止到2016年1月29日,徐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本金1500万元分期偿还,最后一次于2019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300万元;2.截止到2016年1月29日上述本金的利息及罚息共计857799.77元由徐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每月还8万元;3.其他罚息继续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4.律师费75000元由徐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市某线缆有限公司、高邮市某电工有限公司、于**、于**、常**7位承担连带责任。调解书生效后,丙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多次查封原告的财产,原告无奈的情况下累计替丙公司偿还本金12738150.95元,代付利息、罚息6122172.67元,共计18860323.62元。原告偿...(本文书还有6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