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0万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20日为32904.7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许昌市**路**号楼**室房产(产权证号为豫(2**8)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权第0000013号)拍卖或变卖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本文书还有3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