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诉被告内蒙古畋园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畋园牧业公司)、内蒙古嘉仕康**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畋园牧业公司,嘉仕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借款利息227480元(自2018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并按年利率14.2%计算);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按本金200000元,年利率14.2%计算给付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欠款给付之日止;3.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更正利息为227767元,本息合计427767元,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律...(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