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李**、杨**、刘**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北京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李**、杨**、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李**、杨**、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3282.88元、公估费11430元、施救费2400元、路产损失3087元,合计180199.88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刘*光购买二手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在滦州市车管所进行了注册登记,车牌号为冀bdc××**号,所有人为刘*光,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排××号。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63282.88元,保险期间:2023年6月4日00:00时起至2024年6月3日24:00时止。2024年2月27日13时59分许,苏某驾驶冀gc××**/冀g××**欧曼牌重型半挂车沿京哈公路第三车道行驶至北京方向142公里十360米处(此...(本文书还有5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