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2023)粤0607执3849-1号《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款退付第二项,即撤销退付被告93433.69元;2.判令重新制订退付方案,应退付原告8784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适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被执行人同时承担的应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如果被执行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则不符合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余*、莫某并不涉及...(本文书还有2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