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特蕾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义乌特蕾西服饰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义劳仲案字(2016)第****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吴**的全部仲裁请求,并判令吴**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恶意进行索赔,同时还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从2004年3月份开始在企业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2016年8月31日离职后,时隔一天即于同年9月2日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索赔金额及法律依据准确,说明其对恶意索赔早有预谋。申请人一直遵纪守法,与其他员工都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入职后,以要仔细阅读为由拿走劳动合同文本,未交还给申请人,也没有将相关学历...(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