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易**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赔偿20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0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期间的交通费1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住克拉玛依区永***小区**幢楼房,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被告不认识。自2016年7月,被告***小区楼道对原告进行辱骂,污蔑原告与被告的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对原告进行诋毁,原告曾多次报警,但被告仍每天对原...(本文书还有1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