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马**、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4)湘05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4)湘0524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马**、马**、马**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马**、马**、马**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刘**已经于2023年9月、10月两次向马某偿还剩余20000元借款并收回借条,符合交易习惯,因马某死亡,刘**无法提供证据,应当根据借款的交易习惯来处理案件。
马**、马**、马**辩称,原判认定...(本文书还有2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