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聊城分行)与被告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聊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银行聊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偿还截至2023年5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48903.39元(包含本金31987.75元、利息3201.36元、费*13714.28元)及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2.判令杜**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0日,杜**在兴业银行聊城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0********。截至2023年5月5日,杜**累计欠款共计48903.39元。经兴业银行聊城分行多次催要,杜**至今仍未清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杜**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杜**于2017年9月18日向兴业银行聊城分行申请办理信...(本文书还有1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