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王*2、姚*与被告朱*、李*、齐*、王*3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王*1、王*2、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张**,被告齐*、王*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王*1、王*2、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齐*、王*3、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王*2、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偿款277110元,利息暂定4550元(自2023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给付时止),合计2816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3日原告为齐*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水山信用社借款担保,借款用途为购买基础母牛,借款期限为3年,期满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被告朱*在借款当时是齐**配偶,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在贷款使用期限内,齐*与被告朱*离婚,被告齐*是齐*...(本文书还有4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