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9日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支持李**反诉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某某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法院受案范围,法庭应当裁定驳回某某公司本诉的全部请求;二、原审法律适用法律错误,格式条款没有特殊注明部分不应成为压迫当事人的合同内容。1.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属于格式合同。2.双方合同第七条“特别约定”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某某公司没有遵循公平原则,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本文书还有4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