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发布的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6月6日,被告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现原告找到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断。
庭审中,原告变更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即起诉立案之日开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计算逾期还...(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