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鄂900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对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返还车辆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22500元(按月利率2%,从2021年7月12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27日止)及承担某乙公司为追讨此款所产生的误工损失3400元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返还车辆保证金150000元,定于2022年4月25日、5月25日、6月25日各返还50000元;如某甲公司不按期履行返还义务,某乙公司即可对全案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909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某甲公司负担。
某甲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鄂9006执****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提取某甲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154088元(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中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及本案相关费用。一审法院查询到提取某甲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该账户存款予以扣划108614元;查询到其有车牌号为鄂aw****的马自达牌汽车,已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该车辆存在抵押;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鄂9006执****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某乙公司申请追加某甲公司的股东张**、胡*、闻**本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30...(本文书还有6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