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马**、王**、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23)冀02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内容,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公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承保的险种所涉及的赔付范围、特别约定内容、赔付损失项目并未理解及查清,只简单按照常规车险理赔案件计算,属于未查清事实,错误判决。我司在一审时,已向法院陈述,陈**在我司承保驾乘险,如涉及伤残,应遵循《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陈**的伤情为左侧肱骨髁间粉碎骨折,行内固定术,左侧肘关节功能丧失73%,大于50%。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中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该伤情应符合十级伤残。我司在一审时提出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遭到一审法官的拒绝,我司认为理据不足,二审应支持我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以最终的评残结果做为判决的依据。依据保险条款...(本文书还有5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