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与被告赵**、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1228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刘*轩为津a7××**号车(临时车牌号为津bd××**号)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09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8月25日十九时起至2024年8月25日二十四时止。2023年09月01日22时30分许,于勇生驾驶临时津b...(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