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男,1965年6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4)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笔债务系赌博形成的非法债务,并非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该笔债务实际上是在某某店镇彭*村开设的地下赌场里产生的赌债,是多次累计金额并计算高利汇总后让上诉人书写的借条,并未真实交付款项,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二、一审判决证据...(本文书还有2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