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某******(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虽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归上诉人所有,但被上诉人从事的工作及所获得的报酬是按计件获取,注重的是向上诉人交付劳动成果后,上诉人按照计件支付劳动报酬...(本文书还有1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