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钟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安**诉称,2011年6月26日,付**代表某丙公司与原告签订《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安*:胡**担任工地项目经理。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宁夏宝丰能源气化装置,工程地点:宁夏某某能源集团。主要工作内容:与钢筋相关的机械(甲方提供)、电器、辅材、人工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前的准备、原材料配合下车,材料场内的水平、垂直运输,钢筋料表的翻样,钢筋调直、制作、绑扎、直螺纹连接、闪光对焊、垫块安装;墙、梁、柱钢筋预埋、定位;钢筋除锈;多余钢筋回收利用、堆码;送检钢筋的下料;半成品运到指定地点并堆码整齐,场内二次运输;没有机械配合时的钢筋运输;按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绑扎钢筋;浇筑砼时看护钢筋、清理回收每次绑扎后多余的钢筋;送运往加工车间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废料上车,施工范围内的文明施工以及工长临时安*的属钢筋工作内容和承包范围内的其他一切工...(本文书还有3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