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荣旗那吉屯农场富成批发部(以下简称“富成批发部”)与被告王**、阿荣旗海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荣旗那吉屯农场富成批发部经营者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海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成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60,073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王**在原告处赊购调料、蔬菜、肉类等副食,价款合计60,073元。王**为海蒙公司采购员,其行为应为职务行为,现经催要二被告拒不支付买卖价款,故诉讼。
王**辩称...(本文书还有1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