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于**、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移送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代理人郑*、李*、被告于**、郑*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妻子与被告于**是小姐妹,而两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故原告与两被告商议准备共同投资房地产项目。后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于**20万元,2014年9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郑*8万元,作为投资款。后经实地考察确认该项投资无法进行,故被告于**于2014年12月13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10万元,剩余18万元两被告称过几天归还。后经原告催...(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