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雷**与被告遵义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开审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刘**,被告遵义市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雷**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64787.6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自2020年9月16日起,原告雷**因怀孕在被告处建档进行定期产检,且多次产检结果均显示一切正常。2021年4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入院待产,入院产检结果显示无异常,诊疗计划为:1、完善相关检查,2、现盈39周,胎儿估重3200克,孕妇骨盆测量无明显异常,可阴道试产。入院当日,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姚**(雷**丈夫)需要对雷**注射无痛试剂先进行试产,并要求签署病情告知书,签完告知书便对雷**进行试产。4月18日8时45分,被告工作人员突然告知原告,因雷**阴道试产时间过长无法试产(20多个小时)需要改为经腹子宫下段剖宫手术,并要求二原告签署《病情告知书》。同日9时25分...(本文书还有4660字未显示)